


|
中共沽源县委政法委现有在职人员10人,其中在编人员7人,借调3人,领导班子成员有政法委书记一名,由县委常委李秀军同志担任,设副书记一名,综治办主任一名,综治办副主任一名,内部设5个科室,分别为: 1.办公室: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和政法网管理; 2.综治科:负责综治工作; 3.维稳科(与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协调督办和综合信息工作; 4.执法监督科:负责执法监督和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5.政治部:负责政法干部管理培训和信息中心工作。 公安局 (一)民警基本情况:沽源县公安局现有工作人员250名(核定编制146名,现实占编133名,缺编17名),其中在编在职正式民警99名,工人9名,未录警干部14名,事业编制人员117名,平均年龄33岁。 (二)班子成员及分工: 局长夏德新:主抓公安局全面工作。 政委吴万凯:协助局长抓公安局全面工作,主管政治处、交警大队以及全局控申信访工作。 副局长任旭玉:主管经侦大队、食药大队、消防大队、森林公安局工作。 副局长聂艾:主管治安大队、环安大队、户政科、出入境管理大队、小厂派出所、九连城派出所、黄盖淖派出所、小河子派出所、丰元店派出所、西辛营派出所、莲花滩派出所、白土窑派出所、闪电河派出所、二道渠派出所、大二号派出所、长梁派出所。 副局长祁润:主管刑事侦查大队、禁毒大队、国保大队工作。 副局长杨志荣:主管看守所、平定堡镇派出所、平定堡镇农村派出所、高山堡派出所、武警中队。 纪检书记赵树斌:主管纪检监察、警务督察。 党委委员、副政委兼政治处主任季树军:主管指挥中心、办公室、情报中心、财务、巡特警大队、网监大队,负责政治处工作。 党委委员、副局长侯占国:主管法制大队、案审大队; 党委委员、法制科科长牛志国:负责法制科工作; 党委委员、森林公安局副局长卢虎山:负责森林公安局工作。 办公室主任董彪:负责指挥中心、办公室、网监、信通工作。 (三)机构设置:局机关内设政治处、办公室、指挥中心、情报中心、信通科、警卫科、警务保障室、法制大队、治安大队、国保大队、出入境管理大队、网监大队、刑事侦查大队、经侦大队、交警大队、巡警特警大队、食药大队、环安大队、禁毒大队、看守所以及15个乡镇派出所和森林公安局共计36个基层所队。 法院 一、 法院简介 沽源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8月28日,处于冀北山区与内蒙古高原的过渡区。成立以来,该院紧跟时代的步伐,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经过几代人的艰苦奋斗和不懈努力,从小到大、由弱到强,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见证了新中国发展的光辉历程。2002年,该院第一次在沽源县中环路修建办公楼。截止2012年底,4个法庭先后全部修建新的住房及办公楼。现已配备警车10多辆,微机100余台,全面开通院机关含覆盖各人民法庭的诉讼信息局域网,配置了完善的电子监控、信息网络等现代化审判设施,诉讼环境和办公条件大为改善。近年来,沽源县人民法院每年审结各类案件在1000件以上,结案率、调解率、上诉案件发改率、信上访率均名列全市法院前列。沽源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公信立院、从严治院、科技强院、文化兴院各项工作都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取得了优异成绩。 二、 机构设置 沽源法院现设有办公室、政治处、立案庭、刑事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审监一庭、审监二庭、执行局、研究室、司法技术辅助室、法警队、监察室、网络中心、诉讼服务中心、少年法庭、平定堡法庭、小厂法庭、塞北法庭、黄盖淖法庭等21个部门。 三、 人员构成 沽源法院目前共有在职干警76人,其中男53人、女23人,平均年龄为41.5岁;21人具有法官资格,平均年龄44.6岁,其中一线法官12人;研究生学历5人,本科学历46人,占全体干警的70%。 司法局 一、单位性质:政法机关 二、机构规格:正科级 三、机构设置:沽源县司法局内设7个职能股(室)和15个基层司法所 7个职能股(室):政治处、办公室、法制宣传股、法制教育股、法律援助中心、基层工作管理股、社区矫正股: 15个基础司法所:平定堡农村司法派出所、平定堡城镇司法所、高山堡司法派出所、白土窑司法派出所、黄盖淖司法派出所、九连城司法派出所、西辛营司法派出所、莲花滩司法派出所、小河子司法派出所、小厂司法派出所、长梁司法派出所、丰元店司法派出所、闪电河司法派出所、二道渠司法派出所、大二号司法派出所。司法派出所负责各乡镇日常司法行政工作。 四、人员编制:沽源县司法局政法专项编制27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股级领导职数7名。设15个司法所,司法所长为副科级待遇。 人民检察院 一、所设部门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1、处理来信来访;2、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初核举报线索;3、办理有关控告案件;4、开展举报奖励工作;5、处理有关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6、进行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等。 反贪污贿赂部门:对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各章明确规定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进行专门调查,对涉案人员适用有关强制措施。 反渎职侵权部门:对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专门调查,对涉案人员适用有关强制措施 侦查监督部门:1、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复议、复核公安机关不服不批准(不予)逮捕的案件;2、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3、批准侦查部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备案监督;4、监督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是否合法;5、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立案活动;6、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7、审查办理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等。 公诉部门:1、对侦查机关(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2、对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3、出席公诉案件第一、二审和再审法庭,代表国家履行公诉职责和审判监督职责;4、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5、审查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6、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 监所检察部门:1、对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的羁押期限办案期限实行监督;4、对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的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5、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事项监督;6、对死刑执行是否合法实行临场监督;7、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8、对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9、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0、对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1、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2、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13、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4、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以及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等。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1、审查已经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2、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3、向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4、出席再审法庭等。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1、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规定;2、组织、协调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经验、方法;3、分析研究典型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向发案单位提出改进、防范建议;4、分析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研究报告和对策建议;5、开展预防咨询和警示宣传教育;6、发现和处置职务犯罪线索;7、管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受理社会查询;8、制作年度职务犯罪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和预防对策综合报告等。 案件管理部门:1、统一负责案件受理、流转;2、统一负责办案流程监控;3、统一负责涉案财物监管;4、统一负责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的监管;5、统一负责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6、统一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和综合业务考评;7、统一负责业务统计、分析;8、对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9、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等。 检察技术部门:应用科技手段和方法,对各检察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和鉴定等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法警队:负责县检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管理警用装备,协调重大警务活动,严密组织协调配合办案科室的工作。 政治处:1、协同县委主管部门承办县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检察官等级评定、司法警察警衔授衔工作和警衔管理工作;2、负责县院机关人员调配、任免、职称、劳动工资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县院机关工作目标的制定、考核工作;3、负责县检察机关宣传工作、政治、业务学习组织指导;4、负责县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奖励工作;5、负责县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培训和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负责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 办公室;1、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检察政务和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2、负责领导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3、负责文件起草、秘书事务、处理机要通讯、会议组织、变法编发检察信息和内部刊物、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保密和检察外事工作等。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承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以及未成年犯罪预防等工作。 法律政策研究室:1、负责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向有关领导和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2、对检察工作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司法解释建议;3、承办法律、法规制定、修改中的意见搜集、整理与反馈;4、负责对提交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5、收集整理法律和检察业务资料。 驻塞北管理区检察室:在塞北管理区区域内发挥检察工作的所有职能。 二、人员情况 我院现有在职人员48人,其中经省院审核人员25人,未经省院审核人员23人(其中:地方行政编制12人,地方事业编制11人);全院30岁以下11人,31-35岁8人,36-40岁7人,41-45岁5人,46-50岁8人,50-55岁6人,56岁以上4人;研究生2人,本科29人,大专11人,高中及以下6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