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院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 ——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政治处主任 刘占坤

2017-11-30 10: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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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它是通过教育、感化、堵塞漏洞、完善制度等方式,从源头上遏制犯罪、减少犯罪、杜绝犯罪,从而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多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实际检察工作中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深入探讨、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对策,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对预防、减少、遏制职务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也积累了不少经验和做法。但是,在具体工作中,也显现出了一些缺点和不足。职务犯罪并未得到有效遏制,腐败问题仍然是全社会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造成这一局面的根本原因除了职务犯罪产生具有复杂性的原因外,更主要的还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存着一定的缺点和不足,面临着不少难题,从而影响了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当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预防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不足,缺乏专业人才。目前不少基层检察院虽然已经设立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构,但预防机构设备不健全、人员配备不齐成为突出问题。首先是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立法滞后和有关书籍、资料的缺乏。目前在我国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当中均难以找到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规定或措施,只有高检院几年前作出过《关于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意见》,比较笼统。所以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几乎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同时,关于预防犯罪的书籍及相关资料也十分匮乏。所以干警赖以提高能力和素质的途径狭窄,有时苦于求学无门。其次是预防工作专业人材少,特别是针对重点部门如金融证券、工商、建筑、医药、计算机等领域的专业预防人才就更是微乎其微,从而严重制约了预防工作向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方向的深入发展。

  (二)预防工作缺乏指导,工作机制不健全。目前基层院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只是根据自己的理解和认识各行其是,工作随意性大。上级院要求下级院做好预防,但对工作的要求及材料的收集,没有统一的标准,也没有对下级院进行集中的培训与指导,只好各自为战。同时由于经验交流少,造成预防工作与各地有一定的差距。有的地方搞得好,摸出了路子,有的地方搞的差,还在继续探索。结果是好的经验没有得到推广和学习,差的教训也没有得到及时总结和交流,形成预防工作的无序状态。

  (三)预防工作没有把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这是当前预防工作中致命的缺陷和弊端。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不少检察机关只把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及职能部门的配合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忽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经统计,已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大多数都是由群众举报的,因为是不是存在腐败、有没有职务犯罪事实,群众看的最清楚、最明白,只有调动群众发挥监督制约作用的积极性,根除腐败及职务犯罪才有保障。如果群众都抱着“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态度或者干脆对根除腐败失去了信心,那么我们的预防工作就将陷入孤军奋战的境地,势必不能取得良好的预防效果。

  (四)打击与预防的结合点并没有被辩证的统一起来。一是“重打轻防”的观念普遍存在。部分检察干警认为职务犯罪预防是“软任务”,办案才是“硬指标”,认为查办了案件就有了成绩,而将预防方面的事情放到一边,根本不去过问。这种片面思想,既影响所办案件的社会、政治效果,也影响着预防工作。不少人认为,搞预防是临时的,没有依据,没有规定,不易操作,手段可以简单一点,发个检察建议、上堂法制课、进行几次法律咨询、发放若干宣传资料等,不过是搞个形式,致使预防工作缺乏实效性。二是在部分干警中存在着“只防不打”的思想。对在预防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遮遮掩掩,认为既然和相关单位、部门结成了联系点,就应将问题在内部处理掉,出现了人为的袒护的倾向,致使预防与打击脱钩,使职务犯罪的查办显得苍白无力,致使违法违纪的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放纵了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倾向,从而使检察监督权淡化。三是预防工作应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件大事来齐抓共管,而不应被局限于预防部门或预防工作人员的专项工作,必须发动全院干警积极参与,实行全院“一盘棋”,把预防工作渗透到各个环节,才能使此项工作见到实效,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从而真正体现出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的重大作用是其他任何一个部门和机关所不能替代的。

  二、对目前预防工作存在问题解决对策的思考

  (一)配足配强人员设备,推动预防工作健康发展。首先应在基层院预防科建立起规范的工作运作程序,使预防工作的组织、方法步骤、权限等均有严密的规范,形成完善的监督体系。其次要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扎实的干警配备到预防部门,同时加强对预防工作人员的培训,为其提供相互学习交流的机会,开阔思路,提高创新工作的能力。在设备上,要达到办公智能化,充分利用电脑、多媒体等工具开展预防工作。最后应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立法纳入国家或地方性法规的整个法律体系之中,以法律的形式赋予预防职务犯罪应有的法律地位,把预防职务犯罪摆在与打击同等重要的位置,从法律上确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原则、内容、形式、责任,统一预防机构的名称,明确其应有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必要的权限,使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预防工作措施。基层检察院应因地制宜,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出具有指导性、实效性和权威性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不断完善预防措施,切实解决预防工作“底气不足,力度不大”的尴尬局面。一是以降低发案率为预防工作的直接目的,将发案率作为一项考核目标,从根本上增强预防工作的效果。二是在预防工作中树立长期作战思想,做到持之以恒,坚持不懈,一项工作从布置到完成,要做到有始有终,抓好检查、督促、推动,不见效果不罢休,不能停留在到预防单位讲几次课、开几次会的层次。三是抓重点和亮点工作,带动预防工作的全面发展。在我们开展的预防工作中,应围绕上级检察院和本院的工作布置,确定几项重点和年内能创出亮点的工作,集中精力抓好,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逐步推广。在选择项目时,首先考虑到重要性,尽量选择党政领导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重点问题,同时兼顾到选项与预防工作要有切入点、见效快、易上手的因素,重点工作抓好了,既可增强我们搞预防工作的自信心,也能带动预防其他工作的全面展开。四是积极创新预防举措,增强预防效果。要在原有的方法上突破“三不”理论,改变仅开几次会、作几次反腐报告、讲几次法制课、搞几次警示教育、发几份建议传统的做法。要围绕稳定、改革、发展的大局,寻找新的预防工作切入点,开辟新的预防阵地,探讨新的预防路子,研究新的预防理念,提高预防工作的效率,通过预防措施和理论的创新,使预防工作向更高的层次发展。

  (三)制定相关政策,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一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网络、手机短信等媒体进行宣传,重点抓住对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预防和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等方面所作出的突出贡献的宣传,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认同感,提高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满意度。二是加大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检察机关不但要在举报前、举报中、举报后向举报人提供全方面的保护,避免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而且要在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后采取一切力所能及的救济措施,以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包括向举报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建议,对因遭受打击报复而陷入生活困境的举报人提供物质帮助,协调和督促相关单位、部门解决举报人因受到打击报复而产生的恢复名誉、评定职称、补发工资、调动岗位等相关问题。三是扩大查办案件的社会效果,将查办案件结果向举报人通报,向涉案人所在单位通报,向社会通报,以提高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公信力。四是尽量弥补举报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为举报人报销往来的车船费、食宿费、误工费等,以免打消举报人的积极性。

  (四)转变执法观念,完善打防结合机制。只有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才能充分发挥反腐败斗争的整体功效,达到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打击是治标,是预防的前提和基础,预防是治本,是打击的深化和发展。我们重视和强调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不仅不是轻视打击惩治手段,恰恰相反是为了延伸、完善检察职能,使打击和预防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因此,在探索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中,要正确处理打击与预防的辩证关系,注意研究、摸索打防结合、打击预防一体化、办案预防一岗双责的做法和经验,使检察机关的专门预防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一些主要业务部门,尤其是办案部门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预防职能和优势,要克服单纯业务观点,找准本部门工作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结合点、切入点,紧密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和各项检察职能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预防部门也应积极与办案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要注意借助专业优势和与社会联系紧密的便利条件,积极向办案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从而形成反腐败斗争整体合力,对内形成一盘棋,对外形成一个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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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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