沽源县检察院纪检组充分发挥内部监督职能,积极探索建立内部监督制约长效机制,特别是对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制定了《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工作月督察制度》。该制度的出台,是我院强化内部监督制约、规范干警执法办案活动的又一有力举措。 该制度严格规定了相关部门每月月初都要将上月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的情况及时报纪检监察部门接受监督,严把扣押、冻结涉案款物从“进”到“出”的各个关口。 一、严把进口关。每月督察办案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是否严格依法进行,严禁未立案先行扣押、冻结涉案款物;严禁超范围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严禁违反程序扣押、冻结涉案款物。 二、严把保管关。实行扣押、冻结款物与保管款物相分离原则,每月督察办案部门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后,是否按法律规定时间及时将涉案款物移交管理部门保管,实行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督察财实是否相符;保管措施是否妥当;相关法律文书是否规范、严谨、完备等。 三、严把出口关。督察相关部门是否违法违规处理、使用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督察办案部门和管理部门对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底数是否清楚;督促办案部门和管理部门按规定依法及时将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该上缴的上缴、该移送的移送、该返还的返还。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及时处理,纪检组定期将督察结果在全院范围内通报。 对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实行月督察,有效地防止了违规违法扣押、冻结涉案款物情况的发生,促进了办案部门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切实维护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提升了检察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和执法公信力。 |
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