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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必除,除恶务尽!沽源县扫黑除恶首案宣判4人寻衅滋事获刑

2018-10-18 18: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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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9日,我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孙某、常某、孙某、程某、4人寻衅滋事罪一案。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县人民法院宣判的第一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被告人孙某绰号“一把火”,为帮其狱友申某向九连城镇三号地村中国航油加油站原经营者王某所要高额贷款,伙同常某、孙某、程某用非法手段要账。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纠集常某、孙某、程某多次在公共场所闹事并任意损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507元,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三次纠集常某、孙某、程某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常某在共同犯罪中属积极参加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某、程某在共同犯罪中受被告人孙某指挥,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孙某为帮助他人索要债务、纠集被告人常某、孙某、程某为成员两次在深夜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封堵加油站入口,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属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上述行为已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孙某纠集常某、孙某、程某犯罪已构成恶势力犯罪,予以从严处罚。

  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对四名被告人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常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被告人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作案工具拖车斗二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案的成功办理,进一步巩固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战果,有效地打击了涉黑涉恶犯罪,极大地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同时彰显了沽源县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的信心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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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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